昨日,工商总局全文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首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同时要求通过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交易平台”这一概念更名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首次提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对其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等皆被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罚款力度从一万元以下变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